(2018年12月14日浙江省羊毛衫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通过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协会名称。本协会定名为:浙江省羊毛衫协会,英文名称:Zhejiang Woolen Sweaters Association;英文缩写:ZWSA。
第二条 为规范浙江省羊毛衫协会的运作行为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,制订本章程。
第三条 协会的性质。本协会依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组建,由浙江省境内同行业经济组织以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、以经济类为主的社团法人组织,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。
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。本协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为会员服务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宗旨,发挥政府与企业、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。围绕毛针织服装的产业链,坚持市场化运作,实行自我服务、自我管理、自我完善,会员权利平等、资源共享,推动时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。
第五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,承担保证政治方向、团结凝聚群众、推动事业发展、建设先进文化、服务人才成长、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。
第六条 本协会须依法运行,在运行中承担民事责任,浙江省民政厅是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,并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七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:浙江省桐乡市。
第二章 会 员
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均为团体会员。凡在本省取得工商营业执照,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企业和与该专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经济团体,承认并遵守本章程,均可申请入会并由法人或法人委托的代表参加成为会员代表。会员代表发生变化,须由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,报协会秘书处备案,办理变更或退会手续。
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(三)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。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秘书处调查核实和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办理会员等级手续;
(四)由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;
(三)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四)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信息、资料、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服务;
(五)会员权利受到侵害时,有权要求提供帮助;
(六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二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协会章程及其各项规章制度,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;
(二)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,支持协会工作;
(三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,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;
(四)对本协会不公开的信息数据、资料协助做好保密工作;
(五)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;
(六)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。
第十三条 申请入会须按规定办理手续,退会应以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则视为自动退会。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具体办理会员入会及退会手续。会员退会后,不得分配本协会的共有资产。
第十四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、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违法的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主要任务
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:
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毛针织服装产业的业务指导、标准制定、专业管理、国际交流、人才培训、协调仲裁等。主要任务:
(一)组织会员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、法规,遵守行规行约。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本行业的活动进行指导、管理、监督,检查和协调,引导会员从事合法诚信经营。
(二)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,使会员遵守职业道德、开展优质服务、维护消费者利益、提高企业信誉。
(三)组织专业培训、技术咨询、信息交流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广活动。
(四)参与有关产业发展、改革以及与产业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,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,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。
(五)代表企业进行反倾销、反垄断、反补贴等调查,也可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。
(六)组织制定和贯彻行规行约、质量规范、服务标准,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或授权,组织制定产品标准、组织产品质量交流和鉴定。
(七)通过法律法规授权、政府委托,发布行业信息、公信证明、价格协调、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工作。
(八)反映会员要求和意见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。督促会员依法生产经营,执行政府的有关法规政策。对于违反行规行约和政府有关法规政策,致使产业和协会形象受到损害的会员,本会有权按章程规定进行处罚。
(九)协调会员与会员,会员与非会员,会员与其他产业经营者、消费者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。
(十)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。
(十一)在法律允许范围内,进行相关盈利性活动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
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;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下设理事会等内设机构。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:
(一)制订和修改本协会章程;
(二)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;
(四)审议决定会员单位缴纳会费标准;
(五)决定本协会的终止或与其他组织合并、联合等重大事项;
(六)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,由理事会负责召集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代表表决,并获得半数以上通过,方为有效。会员代表大会通常每年召开一次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:1、理事会决议;2、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共同提出。
第二十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,理事会须提前7天向参会会员通报会议内容,否则会员代表有权拒绝参加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从正式会员中选举产生,理事会每年召开1—2次。理事会由会长召集。
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,负责协会的工作,对外代表协会。
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协会的执行机构,负责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,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:
(一)招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聘请本协会名誉会长、顾问;
(三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及分会机构人选;
(四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七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九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十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(二)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应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。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,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一人,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,组成常务理事会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2),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一、四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(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),受常务理事会委托处理有关重要事务,签署有关重要文件,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,秘书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。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,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,负责羊毛衫协会会刊、信息的编辑发行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
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根据有关财经纪律,建立财务管理制度,定期向理事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。
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:
(一)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;
(二)根据核定的业务范围,本协会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,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委托工作取得的收入;
(三)会员及有关单位、个人的资助、捐赠;
(四)政府资助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:
(一)为实现本协会工作计划,开展各项活动的开支;
(二)购置本协会必要的办公用品及设施;
(三)常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、福利;
(四)其他所需正当开支。
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报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
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因故终止,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报省经贸委、省中小企业局审查同意,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生效。
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,在省经贸委、省中小企业局和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。清理债权债务和一切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
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。如暂不能单独、联合建立党组织的,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、联络员等方式,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。
第五十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,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,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、审批。
第五十一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,对党员有3名以上,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,建立功能型、拓展型党组织。
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,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;本协会变更、撤并或注销,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,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。
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、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、人员和经费支持,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,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。
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“双向进入、交叉任职”,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、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。
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、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经费开支、接收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。
第九章 附 则
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。
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14日会员大会通过,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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